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兴安县人民政府根据灵渠保护规划和河道水质保护需要,可以在灵渠保护范围划定畜禽、水产网箱养殖的禁养或者限养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