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兴安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灵渠水量分配调度。临岸渠道、管道、暗涵等分水取水设施,应当同时符合灵渠保护规划及水资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计划。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