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兴安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灵渠水量分配调度。临岸渠道、管道、暗涵等分水取水设施,应当同时符合灵渠保护规划及水资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计划。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