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对灵渠进行保护、修缮,灵渠保护修缮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