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灵渠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保护范围界桩、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和提示警示标识标牌等保护设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灵渠的信息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灵渠历史与自然环境信息。设置文物保护范围界桩、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和提示警示标识标牌等保护设施,以及防汛、水文监测和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照明标识标牌等设施应当与灵渠景观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