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灵渠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布局、体量、高度、色调、造型和风格等,应当符合灵渠保护规划要求,与灵渠文物历史风貌和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建筑物、构筑物上擅自搭建影响灵渠视线通廊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