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灵渠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经依法批准在灵渠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证灵渠安全并符合灵渠保护规划。
灵渠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相应的文物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灵渠及其周围林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破坏和污染,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实施。
环境协调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征求灵渠保护管理机构意见。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