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运营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持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应当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相应票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