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暂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或者疏散,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等原因未完成运输任务的,乘客可以持有效乘车凭证要求退还票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