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许可、执法等环节的联动机制。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线索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有权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教育督导机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