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的管理,每年对督学的履行职责、参加培训、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督学给予褒扬;对经考核不符合督学任职相关条件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