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以及约谈整改情况作为教育决策、教育工作改进和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