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以及约谈整改情况作为教育决策、教育工作改进和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