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督导前,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为督学开展督导活动提供指引。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