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和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作出督导意见书。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不申请复核或者复核不成立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督导。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