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的下列事项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一)办学资质和教师资格;(二)办学场所和设施的安全;(三)培训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培训的内容;(四)费用的收取、退还;(五)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合法性;(六)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情况;(七)其他应当督导的事项。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