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志愿服务团队。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