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依照章程和宗旨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