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倡导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