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