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处理市外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