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的,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生活垃圾处置专项规划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集中转运和处理设施的总体布局。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县(自治县)生活垃圾处置专项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详细布局,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相衔接。
编制生活垃圾处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