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配备儿童督导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