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随意提高难度、加快进度,加重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