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对重大、疑难或者特殊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可以在受理时与提出机关约定办理期限,并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