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意识,采取节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