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科技、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循环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