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