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