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