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