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