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省级科技创新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方面进行科技成果示范应用;通过补助、贴息等形式,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新材料等方面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