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作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