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循环经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