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循环经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