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废物交换信息系统,发布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物、资源化原辅材料等供需信息,促进废物的交换和综合利用。鼓励家庭、个人将闲置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消费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转让给需要的人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