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