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再生水利用。园林绿化、景观、公共卫生设施等公共事业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