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再生水利用。

园林绿化、景观、公共卫生设施等公共事业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