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合理布局生态林、经济林建设规模,引导发展林下产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