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农用薄膜和农药、兽药等农牧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农牧产品加工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