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