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十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管控要求、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下达到下级人民政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