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有效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销售者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