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重点部门、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债务等进行专项绩效评价,并听取和审议关于绩效评价的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