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预算调整方案未获得通过的,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确实需要继续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依法重新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