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二)预算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新出台的引起收支预算变化的政策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四)预算调整的资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财政资金来源,绩效目标是否作相应的调整;
(五)预算调整涉及增加举借政府债务的,是否符合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六)与预算调整有关的说明是否清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