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