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情况,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