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一条有效属于增加举借政府债务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