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