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跟踪了解重大财税政策实施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等重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述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